第一条 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计算机信息网络 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适用本规定。
未联网的微型计算机的安全保护办法,按 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第四条 县级以上 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机关、保密工作部门和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第五条 机关、 机关为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在紧急情况下,可采取24小时内暂时停机、暂停联网、备份数据等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和必要的协助。第六条 地级以上市 机关应当有专门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和重大安全事故 的接受和处理,为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和个人提供安全指导,并向 公布 和电子邮箱。第七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应当确定计算机安全管理责任人,建立健全安全保护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并协助 机关做好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提供电子公告、个人 等信息服务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信息 员,负责信息 工作。第八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以下安全保护制度:
(一)计算机机房安全管理制度;
(二)安全管理责任人、信息 员的任免和安全责任制度;
(三)网络安全漏洞检测和系统升级管理制度;
(四)操作权限管理制度;
(五)用户登记制度;
(六)信息发布 、登记、保存、清除和备份制度, 制度。第 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应当落实以下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一)系统重要部分的冗余或备份措施;
(二)计算机 防治措施;
(三)网络攻击防范、追踪措施;
(四)安全 和预警措施;
(五)系统运行和用户使用日志记录保存60日以上措施;
(六)记录用户主叫 号码和网络地址的措施;
(七)身份登记和识别确认措施;
(八) 限制和有害数据防治措施。
向公众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以及其他从事 联网业务的单位应当安装 规定的安全管理软件。第十条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使用单位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在24小时内向当地县级以上 机关报告。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下列行为:
(一)制作、复制、查阅、传播有害信息;
(二) 他人隐私,窃取他人 ,假冒他人名义发送信息,或者向他人发送 信息;
(三)以营利或者非正常使用为目的,未经允许向第三方公开他人电子邮箱地址;
(四)未经允许修改、删除、增加、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程序及数据;
(五)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第十二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及计算机机房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以及 标准进行安全保护设计和建设。第十三条 销售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含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检测产品)应当取得 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密码产品的管理,按 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下列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为重点安全保护单位:
(一)县级以上 机关、国防单位;
(二)银行、证券、能源、交通、邮电通信单位;
(三) 及省重点科研、教育单位;
(四)国有大中型企业;
(五)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重点网站;
(六)向公众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第十五条 重点安全保护单位计算机安全管理责任人和信息 员应当参加县级以上 机关认可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安全技术培训合格 。第十六条 重点安全保护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及计算机机房安全保障体系的设计、建设和检测应当由有安全服务资质的机构承担。
重点安全保护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及计算机机房应当由有安全服务资质的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广东省的学籍系统 是
:
2.具体登录操作:登录该 ,输入用户名及密码、 。
3.但是用户名及密码,一般只有学校 及相关负责学籍管理的教师才有,需要取得对应的用户名及密码才能登录。
1、打开一个浏览器,在 中输入“广东省学籍系统”,单击“ 一下”
2、单击“广东学籍网”
3、在打开的界面中,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输入“ ”
4、单击下方的“登录”按钮进行登录即可
扩展资料:
学籍管理系统特点
1、功能全面系统涵盖了小学、初中、高中学籍管理工作中的学生基础信息管理、学生异动管理(转班、转校、休学、复学、留级、退学)、毕业生信息管理(小学毕业、初中毕业、高中毕业)、奖惩管理等多项管理功能。
2、海量数据 处理、学籍系统界面轻快简洁、易学易用,能对管理中大量的、动态的、错综复杂的数据和信息进行及时、准确的分析和处理,最大限度地降低 处理信息的劳动强度。
3、统计查询多样化系统支持多种查询 ,可根据用户需求对所有信息进行快速的查询统计,其结果可输出为EXCEL、WORD等文件进行编辑打印。
4、数据安全可靠系统利用历史数据转移技术和双机热备技术,并且采用数据加密、访问控制等安全机制以确保 传输和存储的安全,保证系统运行可靠。
参考资料来源: -学籍管理系统
广东省自考考试管理系统可以直接登录广东省教育考试院 网站()进入。
自考费用
1、报考费。考试科目分为笔试和实践考核(下面以广东省为例,其他省相差不大,可以做参考)
(1)笔试每科37元,37*9=333元 这里是以英语专业9门笔试为例。
(2)实践考核的费用每个专业不同,比笔试更贵,英语专业的实践考核报名费在70-100元左右。实践考核一般有2门左右,英语专业有4门(包括加考的,加考就是你专科和本科不是同一个专业)在这里,以 的费用每门100元计算,假设有4门,那么实践考核就要花400元。这是 的价格了,因为不会4门都是100元,可能有一两门70元,也可能你的专业只有2门实践考核。
2、学位论文800元,答辩费400元。学位论文由主考院校老师指导,会有个论文指导讲座,这个讲座以及连续几个月老师指导你写论文。论文通过后就要 答辩,答辩通过后,就 ,你成为学士。这项费用是自学考试里最贵的,英语专业不需要写毕业论文,也就是说如果你是英语专业,你又不想申请学位,只拿 的话,你只需要花第一点的报考费以及下面第三点的交通住宿费。
3、教材用书。tb上有整个专业一套打包卖的,价格在200左右
先计算上面的硬性费用
A 只想拿 的考生:333+455=788元
B 拿 和 的考生:333+800+400+455=1988元
4、交通住宿费。这项费用高低取决于你所报考的大学是否在你所在的城市,当然笔试的话,基本你所在的城市都会设考点,在一些初中,高中考试。花费主要是在实践考核的时候,考点一般是主考院校也就是你报的那所学校。最好一次性通过实践考核,住的远的,这来回几次折腾,会大大打击积极性。如果你选的学校正好在你的城市,那就不用住宿了,只有交通费。
这个交通费用依个人情况,有以下几种:
C 报考学校在你生活的城市,即不用住宿的:笔试和实践考核时的公交/的士/私家车费用
D 报考学校不在你生活的城市:上面的A实践考核时的住宿来回大巴/高铁等交通费用
综上所述,自考所需要的费用在5000左右。
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 ,点击底部 ,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根据《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及有关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或者网络。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第四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应当保障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网络的安全,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计算机功能的正常发挥,以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第五条 县级以上 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 机关、保密工作部门、密码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第六条 任何 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 、 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 的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第二章 安全管理第七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按照 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坚持自主定级、自主保护的原则。第八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在 、经济建设、 生活中的重要程度,计算机信息系统受到 后对 、 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 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分为五级:
(一)计算机信息系统受到 后,可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 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 、 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为第一级;
(二)计算机信息系统受到 后,可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 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可能对 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 的,为第二级;
(三)计算机信息系统受到 后,可能对 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可能对 造成损害的,为第 ;
(四)计算机信息系统受到 后,可能对 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可能对 造成严重损害的,为第四级;
(五)计算机信息系统受到 后,可能对 造成特别严重损害的,为第五级。第 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规划、设计、建设和维护应当同步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使用 合 有关规定、满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需求的信息技术产品。第十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确定安全管理责任人,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计算机信息系统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立信息 员,负责信息 工作。第十一条 第二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保护 ,并报地级以上市 机关备案。第十二条 第二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完成后,运营、使用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应当选择 合 规定的安全等级测 机构,依据 规定的技术标准,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状况开展等级测 ,测 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三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按照 规定定期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安全等级测 ,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状况、安全管理制度及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查。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状况经测 或者自查,未达到安全等级保护要求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整改。第十四条 第二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由运营、使用单位在投入运行后三十日内,到地级市以上 机关备案。第十五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备案后,对 合安全等级保护要求的, 机关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对不 合安全等级保护要求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单位予以纠正。
运营、使用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重新确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级的,应当按照本条例向 机关重新备案。第十六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接受 机关、 指定的专门部门的安全 、检查、指导,按照 有关规定如实提供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和重大安全事故,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县级以上 机关,并保留有关原始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