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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统一,会计统一计量标准

导读:

统一的会计制度包括哪些?

1、 统一的会计制度包括《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 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会计统一,会计统一计量标准

2、 制定的会计 《会计法》。 《会计法》主要规定了会计工作的基本目的、会计管理权限、会计责任主体、会计核算和会计 的基本要求、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的职责权限、并对会计 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是会计工作的基本法,是指导我国会计工作的 准则。

3、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 门制定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管理办法》,以及 与 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新中国的第一个统一会计制度

1950年7月1日,新中国的第一个统一会计制度《 重工业部所属企业及经济机构统一会计制度》开始施行。

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 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会计规章是根据《 法》规定的程序,由 制定,并由部门 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 门制定并发布的各种核算制度及办法。

什么是会计的集团统一

统一管理。会计的集团统一就是统一管理,统一会计 是指要求各个 或单位都执行统一的会计制度,按制度 一规定的方式和要求对会计数据进行记录、分类、加工整理并提出报告。

什么是 统一的会计制度

《会计法》第50条第3款规定:“ 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 门根据本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者的制度。”由此可见, 统一的会计制度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 统一的会计制度是由 门统一制定的;

2、 统一的会计制度应当依据《会计法》制定;

3、 统一的会计制度是关于会计核算、、会计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统一的会计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会计核算制度

会计核算制度主要是有关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会计科目的设置与要求、财务和会计报告的格式与要求等规范。

2、会计 制度

会计 制度是指有关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本单位的会计活动进行 的制度,主要包括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实物与款项、财务收支及其他会计事项的 。

3、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制度

《会计法》中关于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一章除了规定基本的制度外,还规定了 统一的会计制度,这种统一的会计制度主要就是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4、会计工作管理制度

会计工作管理制度主要是指各级 门对会计工作的指导、 和管理等制度。

统一会计制度有哪些

统一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 管理办法》、《 门实施会计 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 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38个)《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财务通则》。

拓展资料:

会计制度(accounting system)是对商业交易和财务往来在账簿中进行分类、登录、归总,并进行分析、核实和上报结果的制度,是进行会计工作所应遵循的规则、方法、程序的总称。

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 门(即 )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 统一的会计制度,由 所属 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 业务主管部门,在与会计法和 统一会计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会计制度或者补充规定。

参考资料:

统一的会计制度_

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 全国统一考试工作,根据《 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成立 考试 会(以下简称 考委会), 全国统一考试工作。 考委会设立 考试 会办公室(以下简称 考办), 实施 全国统一考试工作。 考办设在中国 协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成立地方 考试 会(以下简称地方考委会), 本地区 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地方考委会设立地方 考试 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办), 实施本地区 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地方考办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协会。第三条  考委会确定考试 工作原则,制定考试工作方针、 ,审定考试大纲,确定考试命题原则,处理考试 工作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考委会工作。

地方考委会贯彻、实施 考委会的决定,处理本地区考试 工作的重大问题。第四条  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 全国统一考试: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 、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 全国统一考试:

(一)因被吊销 ,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

(二)以前年度参加 全国统一考试因 而受到停考处理期限未满者。第六条 考试划分为专业阶段考试和综合阶段考试。考生在通过专业阶段考试的全部科目后,才能参加综合阶段考试。

专业阶段考试设会计、 、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6个科目;综合阶段考试设职业能力综合测试1个科目。

每科目考试的具体时间,在各年度 考委会发布的《 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中明确。

考试范围在各年度 考委会发布的《 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中确定。第七条 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第八条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需要交纳考试报名费。报名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 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第 条 报名的具体时间在各年度 考委会发布的《 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中规定,地方考委会应当据此确定本地区具体报名日期,并向 公告。第十条 报名人员可以在一次考试中同时报考专业阶段考试6个科目,也可以选择报考部分科目。第十一条 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申请免予专业阶段考试1个专长科目的考试。第十二条 应考人员答卷由 考办集中 阅,考试成绩由 考委会负责认定,由地方考办通知应考人员。

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第十三条 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年内有效。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全部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 考委会颁发 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 。

综合阶段考试科目应在取得 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 后5个年度考试中完成。对取得综合阶段考试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 考委会颁发 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 。

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 由考生向参加专业阶段考试最后一科考试所在地的地方考办领取。 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 由考生向参加职业能力综合测试科目考试所在地的地方考办领取。第十四条 参加 全国统一考试的人员及 考试相关人员,必须遵守 全国统一考试的相关规则、守则等,违者按照《 全国统一考试 行为处理办法》予以处理。第十五条  全国统一考试的试题、参 和 分标准按照 秘密管理。

每科目考试的试题、参 和 分标准的保密期限,从该科目当年命题开始至该科目考试结束前允许考生离开考场的时间止。第十六条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 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 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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